转售给租户电费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规定:"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供其生产经营.由于承租方一般都直接使用出租方供应的水、电、煤气等,无法取得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承租方对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出租房应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等,并按表中的实际数据结算金额,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业务收入-转售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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