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是什么?
第十八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不能就纳税人的税收抵免等级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降低税率的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经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国家税务主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无重大异议的,可以确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如有异议,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并通知有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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