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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购买方已抵扣申请红票,销售方怎么处理

2023-10-27 20:48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购买方已抵扣申请红票,销售方怎么处理

购买方已抵扣申请红票,销售方怎么处理

购买方已抵扣申请红票,销售方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

4、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购买方已抵扣申请红票,销售方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金沙集团官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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