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青办发〔2010〕66号)第三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对旅游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旅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旅游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6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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