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启用的启用规则
(1)纳税人状态='03'正常状态,已注销、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无法启用税种.
(2)只对有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做税种启用,如果纳税人税种已终止或未登记,不能做税种启用,纳税人需要到税务局前台办理税(费)种认定业务.
(3)税种启用日期起不能小于纳税人登记日期所在所属期期初.
(4)已启用税种又删除的纳税人允许再次登记并启用,新启用的有效期起止不能和原有的有效期起止交叉.
(5)在未启用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领用(代开) 发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与个体户定额核准等业务时均存在监控无法办理,纳税人需要先行启用税种后方可在电子税务局正常办理上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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