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其进项可否抵扣
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中的交际应酬费,因此,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其进项不得抵扣.
法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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