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栏需要写内容的发票有哪些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案例分析
一家公司在一次税局稽查该企业时,被指出存在大量取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的现象.
其中提到2017年度的房租990万元,取得是一般计税增值税率11%的专票,由于出租方会计开票时候太大意,在发票备注栏漏填了不动产的地址,从而导致他公司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开票提醒:
1.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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