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申请补办
(一)刊登遗失声明
纳税人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二)报送申请补办材料
纳税人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二、补办审核流程
(一)办理流程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采集相关信息,发放税务证件.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重点审核《遗失声明》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期.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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