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宅需缴纳的税费有:
为了便于征管,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税收征收率"进行计征,具体计划税办法如下: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
2、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3、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 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4、堤围费=租金收入×0.13%.
5、税收优惠:
(1)个人出租、承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2)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外籍个人(包括港 、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房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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