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研究开发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收到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 ××银行
贷:拨入专款 - ×× 科技项目(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
二、利用政府补助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1、支付费用时
借:专款支出 - ×× 科技项目(人工费、材料费、租赁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2、购置设备
借:专款支出 - ×× 科技项目(设备购置费)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固定资产 - ××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项目完工时
1、政府补助资金的账务处理(直接对冲,不形成资产)
借:拨入专款 - ×× 科技项目(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
贷:专款支出 - ×× 科技项目(人工费、材料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
2、事业单位配套资金的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 资产
贷:现金(银行存款、材料)
研发产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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