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取现涉税风险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为此很多人认为只要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就没有涉税风险,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在税前扣除借款利息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在扣除利息支出时需要注意相关借款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该项借款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则其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前不得扣除.
2.企业投资者需要注意,尽量要降低注册资本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如果投资者投资未到位,或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现象,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注必须严格区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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