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否一次性计入成本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价值为25元和2500元的垫石和篷布,如果均为企业持有的单项固定资产,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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