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权如何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般质权自在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但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并不适用交付时即设立的规则,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设立知识产权质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应当尽可能减少披露己方商业秘密.
2、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双方都对知道的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
3、订立合同过程中,商业秘密被对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用知识产权出质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的.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登记封存或暂扣措施、展览会(交易会)执法、行政调解、行政处罚等多种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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