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并按照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列本表备案,并按照国税发[200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填列本表备案,并按照(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4、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5、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6、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除商品混凝土外),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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