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如何理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况: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对应的项目: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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