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其实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对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都没有给出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有以下几个:
(1)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发生的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发生的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发生的交通费、旅游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在企业筹建期间,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这一会计科目中,二级会计科目可设置为"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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