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小微企业吗?会不会受总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2019年2月26日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问答中,刘宝柱副司长提出,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综上,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其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应将经营情况并入企业总机构,如果汇总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那么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否则,不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只能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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