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每个月固定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在山西,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等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超过标准对策,并入工资薪金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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