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弥补亏损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1、企业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等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具体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4. 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5. 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6. 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明间弥补亏损年限计算关键点
政策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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