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的改良如何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综合以上之规定,对提足折旧的单位机器设备,不能再继续提取折旧,所发生的改造、修理费属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可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返销.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会计分录:
1、先将改造的固定资产作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原值-折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2、在发生更新改造的一切费用支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3、改造完工后,交付使用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4、在结转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会计分录在原则上通常是需要资本化的,如果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应该进行费用化.
5、固定资产改扩建时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转为固定资产之后,应该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来进行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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