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要计提坏账准备吗?
执行旧会计制度的企业,应遵循《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法规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法规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40条 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 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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