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要求有哪些?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设服务发生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组织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设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这是一个旧的建设项目,可以选择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简单计税方法.
3、纳税人从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价款和非价款费用中扣除分包价款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不予扣除.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可以关注“金沙集团官网”公众号,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