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是否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股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很有可能会因为发生纠纷、争议、其他协商事项或因违法事项而主动或被动地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或部分支付,甚至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对于还没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又是否可以不用缴纳?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就此问题作出过相关批复,据该批复可知,对于股权转让事项已履行完毕,并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即便之后双方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也不予退还.而对于股权转让事项尚未履行完毕,且还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若双方之后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则无须再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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