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会计分录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1、收到返还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若企业收到该笔款项用于奖励给本单位职工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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