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政府取得专项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重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从省级科技部门取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并没有向省级科技部门提供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等,因此,取得的该笔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此结论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别公告也可以得到印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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