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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简介应收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保理的异同点

2023-08-18 21:39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简介应收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保理的异同点

简介应收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保理的异同点

答:第一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然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办理了贷款.

在此种情形下,从法律上讲,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是归保理商所有的,原则上企业已经没有处分权,故其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银行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质押登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保理商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然后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

在此种情形下,银行明显是享有优先权利的.保理商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向企业进行追偿,要求回购和赔偿损失等.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简介应收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保理的异同点】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金沙集团官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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