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实物交易怎样确定计税价格?
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通过货币结算,而主要是以实物结算,根据税法规定,其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与货币结算有所不同,且各税种之间也有所区别.现将有关内容归纳如下.
增值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交易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来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税价格按以下顺序和方法核定: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的,其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同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另外,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即以物易物方式销售)、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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