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拆出售要怎么征税?
出售固定资产按下面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按简易征收率6%征税.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4、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按照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2007年某厂将价值2000万元的资产(厂房、中央空调)出租给一家电子厂使用,2009年10月将所属厂房出售给一家投资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央空调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纳税人销售厂房附属的中央空调,应按照转让不动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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