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应如何税务处理?
1、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非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该自然人将拥有的专有技术投资入股,参与A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此时,自然人为提供非经营业务,不需向A公司开具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若自然人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其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该自然人属于提供经营业务,应向A公司开具发票.
2、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该自然人以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投资入股,向A公司提供专有技术并取得A公司股权,属于提供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A公司股权),自然人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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