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发票发生退票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是大连市企业,于2008年11月在辽宁省东港市完工了一项建安工程,甲方一直未决算.我公司当时按照合同金额在东港地税局申请开具一张建筑安装发票,发票已交给甲方.2010年甲方进行工程决算,把我公司的工程收入核减了32.8388万元,要求我公司按决算金额进行结算.请问我公司能否将2008年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申请退回,按照新的决算金额重新申请开具,缴纳税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9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按照合同金额开具建安发票与工程决算金额不一致,应按规定开"红字"发票调整相关的账目,重新开具发票确认工程收入.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作废处理.对计税营业额发生减少应冲减营业额的,退还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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