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不需交纳消费税.但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的,应于移送使用时计算交纳消费税,按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和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例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所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生产经营用动产或非生产生产经营用动产)均需要确认消费税.具体分录为: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经营用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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