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区别
新准则对是否记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没有规定,2000元是以前的规定。
判定是否记入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且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是生产用机器设备,应记入固定资产。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限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一,看有形资产是否符合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规定的两大特征,特别是使用寿命是否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由于低值易耗品有“易损耗”的特征,作为固定资产应比低值易耗品耐用,即由固定资产磨损而造成的价值转移要慢于低值易耗品价值的损耗转移。
第二,看是否符合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统一的判断标准,即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所使用有形资产的特点、数量、重要性及具体管理要求来制定的标准。即首先判断低值易耗品是否真的属于“低值”。而一些具有固定资产特征的有形资产,即使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通常应规定为低值易耗品,或者有形资产的价值较大但极易损耗,也应该作为低值易耗品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单项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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