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补缴的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扣除申报:
1、分摊到公积金所属月份,对个税进行更正申报,但这种方式在跨年的情况下不太能实现,且繁琐,且不符合税法所要求的实际缴存的规定。
2、在实际补缴的月份的当月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不够扣的,在以后月份分月扣除。但应注意2019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标准和计算方式,尽量在2018年分月扣除完毕,不去影响明年扣除计算,因为明年政策明细尚未出台。
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对公积金的扣除填写是设置了上限的,超过上限的就只能填写上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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