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税额要交地方教育费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实际操作中,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此为依据计算的,见《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增值税办法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7号,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1%。
所谓“免抵税额”,这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概念,它只有“免、抵、退”计算办法下才存在的一个概念。它的意思是指由于理论上应退的税(即免抵退税额)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计算出来的,但退只退了其中一部分,而没有退的那一部分就是出口免征的税和已经抵顶内销的那部分进项税,即免抵税额。所以,它才会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已经退回的税。
例如: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3月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2)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3)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已知2月末留抵税额3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免、抵、退”税额是多少?
解答:(1)3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3月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月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6-12=1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可以留待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本期没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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