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票后发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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