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有哪些特殊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目前的税收法规中规定了多项增值税退税政策包括了软件企业退税、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宣传文化事业退税、核电退税、福利企业退税、再生资源退税、物资回收企业退税等多项增值税退税情形,而财税〔2012〕27号文件仅明确了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同时企业取得的上述多项增值税退税也不能按免税收入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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