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有哪些买赠活动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礼品的共同点是,礼品和购买消费直接相关,只有购买了商品或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的赠送,实质上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赠品的成本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换句话说,个人已经为礼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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