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活动获得的赠品所得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参加活动获得的赠品要区分参加有奖活动和购物满赠两种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因而,如果是购物满赠礼品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对于57号文件的规定,是指本身没有销售往来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销售行为,而销售赠品则与这种情况大有区别。在销售赠品的活动中,销售的对象与取得赠品的对象同属一人,两者之间的销售与赠送如果按销售折让处理更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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