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异地不动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怎么做?
在实务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现与大家试探讨如下.
案例:2017年10月31日,吉祥公司转让2015年12月购置的异地房产,购买价1,050,000.00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价款为3,150,000.00元,并收到转让款.
一、收到转让款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150,000.00
贷: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0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100,000.00
税务处理: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2,100,000.00元(=3,150,000.00-1,050,000.00)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000.00元(=2,100,000.00/(1+5%)*5%).
二、异地预缴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税务处理: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向吉祥公司转让的异地房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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