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后,年中企业进行工商名称变更,是否要进行报告?
要报告。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但是要求企业每一年都符合认定条件,所以在申请税收优惠后,企业必须就其是否还符合认定条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该报告义务可以分为随时报告义务和年度报告义务。
随时报告义务是指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所以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须及时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以免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年度报告义务是指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产品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结构明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占比等资料。
根据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企业还须填报申报表附表A107041,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所以,企业除了必须在年度申报时报送《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外,还须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后续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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