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税款有未缴又有多缴的如何处理?
先来看看税收政策中对多缴税款是如何规定的,且看第一种办法,退还.政策规定如下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另外,如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多缴后,还有第二种办法,那就是可以抵缴以后的应纳税额.当然这个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税〔2016〕36号第36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国税发[2009]79号十一条,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及时办理退税或经过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那除了退税和抵缴以后的应纳税款,是否还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呢?我们可以看到有第三种处理办法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企业又有退税又有欠税,退税是可以抵缴欠税的.可以抵缴范围限于:欠税、欠税的滞纳金、应缴未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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