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账务如何处理?
答: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按《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执行此项政策,无非就是如下会计处理办法:
1、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合并到存货科目(含税金额)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期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支付价款)
贷:银行存款
3、根据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或金额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冲减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按核定扣除计算的进项税)
或(比如季节性生产农产品存货完全耗用情况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借方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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