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其他模式的销售苗木的缴税方法
模式一:苗木种植+出售.此类企业免征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模式二:苗木收购+出售.此类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模式三:苗木种植出售+同时管护.情形一:苗木种植出售+同时管护,属于《通知》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情形二:单独提供管护属于营改增应税行为,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销售植物保护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通知》附件3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款"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模式四:苗木收购出售+同时管护.属于《通知》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按13%的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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