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研发支付的服务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费?
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是居民企业经常出错的一个难点问题.浙江省启元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经常委托境外同行进行新产品设计的研发服务.服务过程中,境外公司会使用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服务成果归启元公司所有,支付的服务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费,企业一直拿不准.
根据《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第四章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的理解"作出的答复: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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