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如何界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的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是否在境外全程发生是境内接受服务和境外消费服务的首要区别,如果应税服务不是全环节在境外完成的,则不应视为"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在界定境内服务时,只要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任何一方在境内,即构成境内服务.否则,在境外全程发生的服务是境外消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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