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支付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承租方支付的税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租赁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如果支付的税费属于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支出,则可以扣除。换句话说,所支付的税费是否属于租金的一部分,决定着它能否税前扣除。
如果税费在租金之内,则不能税前扣除。如果税费不在租金之内,则可以税前扣除。
可以税前扣除的税费有哪些?
1、 以税费方式扣除的有: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计入资产成本方式扣除的有: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不得扣除的税金:增值税(价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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