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需审批后才能扣除的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8种情形: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凡属上述8种情形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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