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怎么确认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至此,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
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相关事项.
从而也就产生一种较为奇特的股权转让行为--转让尚未实际(或未足额)缴纳原认缴出资额的股权.
自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对于转让(尤其是以0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在征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收入特别是其取得股权的原值的确定,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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