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的会计处理?
现在会计界对广告费的处理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将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三是将广告费作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却经过了几个阶段的演进:
(1)资本化。
财会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以此说明提前支付的广告费与享受广告服务期间根据配比原则,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处理。
(2)费用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淡化了配比原则,强调对不产生经济利益且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必执行配比原则。因此企业投入广告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没有必要进行资本性支出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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