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税前扣除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赠与方应将接受赠与的不动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未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以上五点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即可,无需取得相关发票.
七、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
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发票入账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答: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其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
一、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
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在自制原始凭证中,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的.
二、尽量减少"白条"入账
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
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不可入账.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的,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原则出发,允许以相关的自制凭证来入账.
三、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
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
在发票审核时需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但需要区分一种情况,对于有些必须要个人实名登记的发票,如飞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手机话费发票则可以认定为合规发票;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对于盖章,则需要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或带有五角星的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等.
四、注意发票的时效性
在日常的付款中,财会人员也时而看到收到的发票时间比发票上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有的还是跨年度的.在会计上能否入账呢?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费用已作预提在当年入账,但当年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实务中在当年所得税预缴时可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需要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未在当年入账,即是跨年入账.从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出发,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下年度费用中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再来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当期费用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至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定期及不定期地在国地税务网站或通过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及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咨询发票的真伪,以减少或杜绝假发票.
六、注意发票是否为"阴阳发票"
阴阳发票是指发票的对应联次内容不一致.在审查发票时,要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正反双面颜色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辨别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
七、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即所提供发票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实务中,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经济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而假借所取得的发票(有可能是买的假发票)要求报销付款;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发生,但发票的内容如品种被变更;第三种情况是真实发票因遗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一张其他类型的发票来替代入账.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如果报销付款中出现连续多张连号的发票,则该发票可能存在不符合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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